“勞委會”表示,近期接獲投訴,有工讀生反映工作了幾天,雇主卻以試用、訓練為理由,而不發(fā)給薪水。而各地勞工局進行勞動檢查時,也發(fā)現(xiàn)有部分小型商號例如飲料店、便當?shù)、拉面店等事業(yè)單位雇用之時薪制勞工,時薪仍維持98元未調整,甚至還有以80元計算的情形,已違反“勞動基準法”第21條:“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。但不得低于基本工資。”之規(guī)定。
依據“勞動基準法”規(guī)定,即使只做一天,雇主仍應給足一天薪資。違法者將處以罰鍰新臺幣2萬至3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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